(2012)武侯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元孝与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孝,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朱元孝,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玉成街14号1栋3单元1号。委托代理人谢文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法定代表人黄世忠。被告成都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3号。法定代表人裘古坊。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元孝诉被告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元孝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