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5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陈仓区虢镇。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权利,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