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刘小明与李东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小明;李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刘小明,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被告李东平,男,成年,汉族,务农,住全南县。原告刘小明与被告李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永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东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明诉称,2010年7月份被告在原告电脑店赊去电脑打印机及其他零部配件,经双方2010年12月21日结算,被告欠下原告电脑零部配件计人民币880元。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欠条注明12月底归还。欠条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2012年3月3日中午原告找到被告家里,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以无钱为由并说“你可以起诉”,拒付欠款。被告应按欠条履行义务,但被告却违反约定和诚实守信原则,故意拖延不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东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全南县南迳镇老街经营电脑维修及配件零售店。2010年7月份被告在原告电脑店赊去电脑打印机及其他零部配件,2010年12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下原告电脑零部配件计人民币880元。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欠条注明在12月底归还。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经原告催收,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8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电脑维修及配件零售店赊购零配件,经结算被告欠下原告配件款880元,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且在原告催收后仍未归还欠款,是违约和缺乏诚实守信的行为,被告应当归还欠款并承担引发诉讼的相关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东平应当归还原告刘小明的欠款88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东平承担。限付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永光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龚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