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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郑有增与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增,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郑有增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佳玉,该公司职工。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有增与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有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有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柱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人民陪审员  张志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