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行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何建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灞行执字第0004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 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卫峰,男。 被执行人何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1)6-8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何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2008年3月何建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何家街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租用该村土地4亩,租期20年。何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屋,现已建成三层砖混楼房三座,建筑占地面积1577.5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2275平方米。何建占用土地的性质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即三座三层砖混楼房并处以罚款227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6-8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6-8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爱芳 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 代理审判员 田 雷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