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江阴市金磊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金磊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933号原告江阴市金磊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欧、陈尚龙,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峡山工业区9-1号。法定代表人张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金磊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金磊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金磊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金磊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9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共2339元,由原告江阴市金磊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莫少强审 判 员 招跃温人民陪审员 李玉洁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伟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