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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强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875号罪犯李仁忠,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青羊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起于2009年5月11日止于2012年5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于2012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表现一贯较好。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优良成绩。积极参加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标准分106分。其判决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仁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