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川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生。被告苑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现在工作忙,暂无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