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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川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生。被告苑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现在工作忙,暂无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