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秦红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余伟俊与佘小健、南京蝴蝶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伟俊,佘小健,南京蝴蝶科技有限公司,张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秦红民初字第77号原告余伟俊。委托代理人杨正宏,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被告佘小健。被告南京蝴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明清。本院受理原告余伟俊与被告佘小健、南京蝴蝶科技有限公司、张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佘小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在江宁区,要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住所地在秦淮区,被告南京蝴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秦淮区,合同履行地以及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均在秦淮区,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佘小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剑泰人民陪审员 葛玉龙人民陪审员 杨淑云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