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立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桂天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行初字第6号 起诉人梁���天,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 被起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 2012年3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梁桂天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2011年10月13日,起诉人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称:罗湖法院)违法多收诉讼费,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并出��书面回复。2011年12月26日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出具了答复,称罗湖法院已重新做出法律文书,予以更正,并告知起诉人退费途径。对此,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因为:1、被起诉人行政程序不合法。起诉人向被起诉人举报违法行为,是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信访事项。《信访条例》也明确规定,该类案件不属于信访范畴,被起诉人以信访事项受理并作出回复违法。2、被起诉人行政行为不合法。起诉人是举报,并没有提出申诉请求,被起诉人应当给予起诉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对违法行为做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起诉人却以罗湖法院已重新做出裁定书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更不纠察之前所有简易程序收取诉讼费是否合法,违反办案程序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遂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一、确认被起诉人未��罗湖法院违法多收诉讼费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被起诉人限期做出行政处罚;二、被起诉人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即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赋予了当事人请求复核的权利,由人民法院复核是诉讼费用计算异议的法定救济途径。本案梁桂天所诉的多收案件受理费问题,属于对诉讼费用计算的异议问题,应按上述途径进行复核,故起诉人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查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梁桂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伟 英 审判员 曾 红 文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谢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