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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合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初小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有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明军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人民陪审员  王学芳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武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