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赵某某,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有全,陕西省大荔县韦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