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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洪宏兴与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9号起诉人洪宏兴,男,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2012年4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洪宏兴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洪宏兴起诉称,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1)第96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因而导致裁决结果的错误。根据原仲裁裁决认定起诉人至迟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申请仲裁,但起诉人直至2011年8月5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对起诉人的申请事项不予以处理,并以此为由驳回起诉人的仲裁申请。但事实上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于2009年12月30日发布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公告(第5号)”显示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下称交通中心)从该日起才正式登记成立,因此起诉人与交通中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起算日也应当从其正式登记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起诉人自入职之日起就与交通中心一直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与交通中心及上级主管领导进行沟通与交涉,并于2011年8月5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但原仲裁裁决对此事实未予认定,上述事实认定错误,必然导致裁决结果错误。起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从劳动者入职次月起至满一年期间支付未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故诉请法院判令:一、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1)第963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二、交通中心承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7842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1)第963号仲裁裁决”,曾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亦于2012年4月12日对该案依法作出(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95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并该民事裁定书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现起诉人就此又提起诉讼,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洪宏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