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周志刚、曾姣凤与桂林市金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刚、曾姣凤,桂林市金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刚、曾姣凤。被执行人桂林市金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志刚、曾姣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象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桂林市金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象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乐东审 判 员 李隆清审 判 员 徐忠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