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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083-2号申请人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中财金融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华,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9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4日,以(2012)碑执字第0008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华所有位于本市建国路建国三巷8号1号楼1门7层1号房屋1套,并责令被执行人杨华偿还申请人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5000元、综合费及违约金1274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华所有位于本市建国路建国三巷8号1号楼1门7层1号房屋1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柳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