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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宣区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彦民与王建民、赵玲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民,王建民,赵玲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区民初字第623号原告王彦民,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宣化区商务局工人,住宣化区皇城桥路26号1号1——302.被告王建民,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宣化区庞家堡镇八区四街403.被告赵玲玲,女,1990年7月出生,汗珠,住宣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民诉被告王建民、赵玲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民于201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