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妙君与胡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妙君,胡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胡妙君,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群,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胡妙君诉胡群民间借贷纠纷(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44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群长期外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胡群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胡妙君人民币3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950元,执行费4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6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童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