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5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崔胜林、庞保显等与白河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红桥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24-1号申请执行人崔胜林。(系被害人崔治彬之父)申请执行人庞保显。(系被害人崔治彬之母)申请执行人刘兰枝。(系被害人崔治彬之妻)申请执行人崔云龙。(系被害人崔治彬之子)法定代理人刘兰枝,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籍景县广川镇河渠村人,住衡水市胜利西路利成胡同8号1-6-301室。申请执行人崔玉滢。(系被害人崔治彬之女)法定代理人刘兰枝,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籍景县广川镇河渠村人,住衡水市胜利西路利成胡同8号1-6-301室。被执行人白河林。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红桥营销服务部。代表人马玉彪,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津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喜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胜林、庞保显、刘兰枝、崔云龙、崔玉滢与被执行人白河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红桥营销服务部、天津津城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红桥营销服务部已自动履行赔付113666.6元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二被执行人白河林、天津津城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衡桃西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维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