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会春、邢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华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洪亮,系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立峰,系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春。被告邢顺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会春、邢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向其送达了催交诉讼费用7111元的通知后,原告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