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会春、邢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华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洪亮,系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立峰,系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春。被告邢顺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会春、邢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向其送达了催交诉讼费用7111元的通知后,原告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