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林杰与曲荣模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杰,曲荣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林杰。被执行人曲荣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荣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生效的判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鲁荣渔1813、1814号渔船2011年度的燃油补助款,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苏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