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康杰与被上诉人尹建军、安红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杰,尹建军,安红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杰。法定代理人康海三,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系上诉人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红会。二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康杰与被上诉人尹建军、安红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宋书贵审判员 李存海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