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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康杰与被上诉人尹建军、安红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杰,尹建军,安红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杰。法定代理人康海三,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系上诉人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红会。二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康杰与被上诉人尹建军、安红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宋书贵审判员  李存海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