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渭中法行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3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俊德因诉被上诉人韩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德,〈原审被告〉韩城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白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渭中法行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德,男,村民。委托代理人殷鹏星,男,陝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建中,男,系市长。委托代理人XX成,男。委托代理人程少蕴,男,陝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旺民,男。上诉人李俊德因诉被上诉人韩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11)韩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俊德的代理人殷鹏星,被上诉人韩城市人民政府的代理人XX成、程少蕴,被上诉人白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2011)韩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韩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XXX审判员 王增耀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赵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