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3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力工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烟台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力工具有限公司;烟台正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西联实业总公司;唐大勇;唐巧华;孔琳;杨维新;王新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380-1号原告: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3号。法定代表人:黄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翠凤,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烟台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付1号。法定代表人:孙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亿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鲁宏,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正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振国,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市西联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牟居委驻地。法定代表人:张述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大勇,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唐巧华,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孔琳,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杨维新,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王新英,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亿力工具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正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西联实业总公司、被告唐大勇、被告唐巧华、被告孔琳、被告杨维新、被告王新英为担保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烟台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或被告山东亿力工具有限公司或被告烟台正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或被告烟台市西联实业总公司或被告唐大勇或被告唐巧华或被告孔琳或被告杨维新或被告王新英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或被告山东亿力工具有限公司或被告烟台正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或被告烟台市西联实业总公司或被告唐大勇或被告唐巧华或被告孔琳或被告杨维新或被告王新英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