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宁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诉被告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康某,女,汉族。被告宏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被告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由康某承担50元。审 判 长  张维斌审 判 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