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诉被告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康某,女,汉族。被告宏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被告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由康某承担50元。审 判 长 张维斌审 判 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