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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渭中法行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3

公开日期: 2019-11-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俊德因诉被上诉人韩城市人民政府、白旺民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李俊德;〈原审被告〉韩城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白旺民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渭中法行终字第00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德,男,村民。 委托代理人殷鹏星,男,陝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男,系市长。 委托代理人**成,男。 委托代理人程少蕴,男,陝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旺民,男。 上诉人李俊德因诉被上诉人韩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11)韩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俊德的代理人殷鹏星,被上诉人韩城市人民政府的代理人**成、程少蕴,被上诉人白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2011)韩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韩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增耀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赵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