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绥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子元与李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元,李喜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王子元。被告李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元与被告李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元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