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县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9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苏亦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亦武,熊彪,熊震,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揽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苏亦武。被执行人熊彪。被执行人熊震。被执行人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150号。法定代表人熊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揽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265号1栋103房。法定代表人熊震,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易赖街131-13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熊彪、熊震、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揽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熊彪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苏亦武借款3300000元及利息(按实际欠款金额的2%月计算从2010年11月1日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执行人熊震、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揽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被执行人熊彪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执行人熊彪、熊震、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揽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6000元。被执行人熊彪、熊震、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揽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震、熊震、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揽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