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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于清佐、烟台协龙绒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清佐,烟台协龙绒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于清佐。被执行人烟台协龙绒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清佐与被执行人烟台协龙绒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1)莱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清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74462.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74462.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2)莱执字第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立军审判员  唐茂群审判员  杨伟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