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执字第0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彭继华与敖家都、十堰众汇贸易有限公司、赵艳平、敖家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2)鄂茅箭执字第0713号敖家都、十堰众汇贸易有限公司、赵艳平、敖家泽:你们与彭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茅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1、(2011)茅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指:敖家都偿还彭继华借款3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1月1日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十堰众汇贸易有限公司、赵艳平、敖家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9808元、执行费35098元。2、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收款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22×××77经办人:刘曙光电话847****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