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德城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付雪峰、德州山菱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付雪峰,德州山菱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赵本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2)德城商初字第717号原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董事长。被告付雪峰(曾用名付学峰)。被告德州山菱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学峰,经理。被告赵本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本龙所有的座落于德城区天衢东路234号4号楼3单元402号的房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94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本龙所有的座落于德城区天衢东路234号4号楼3单元402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门玉华审判员 毕经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