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8、69、71、77、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05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深圳报业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深圳报业集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8、69、71、77、90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组织机构代码号600025981。法定代表人路毅。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报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扬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报业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五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报业集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报业集团的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各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立 雄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