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永杰与刘云海生命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杰,刘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杰,男,汉族,司机,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刘云海,男,汉族,司机,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杰与被执行人刘云海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永杰与被执行人刘云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员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