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吴某甲,农民。被告:吴某乙,农民。被告:吴某丙,农民。被告:吴某丁,农民。被告:吴某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合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重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建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