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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广如、吴广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广如,吴广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813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喜峰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立生,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欣华,系该联社新集信用社主任。被告吴广如。被告吴广飞。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广如、吴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本金20000元,利息5310元,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蔡百响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