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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0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马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402刑初223号 公诉机关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坤,男,1989年3月2日,身份证号码411402198903025515,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工作单位:商丘市华豫学院。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叶庙村马楼村108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指控事实 2020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马坤驾驶豫N9892N号“传祺牌”小型越野车,沿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精神病院北门处时,撞在道路中间隔离护栏上后,与沿民主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莉驾驶的豫N7066L号“大众牌”轿车、郭长春驾驶的豫NQ252S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及道路护栏不同程度的损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马坤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马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马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坤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坤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方萍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