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吴玲涛与宁波阿华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臣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玲涛,宁波阿华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臣达,王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243号原告:吴玲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910121447),女,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北仑区新矸大正电子技术研究所业主,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钱军,浙江明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阿华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014278)。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明州西路477号102室。法定代表人:王海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臣达(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403270615),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海英(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08290644),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玲涛诉被告宁波阿华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臣达、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玲涛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阿华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臣达、王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玲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玲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玲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