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南华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南华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39号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中国有色大厦13层1302号、1303号。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水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南华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高广场科技发展大厦D座10楼,法定代表人王一平,企业法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78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0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明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