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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朝桂、高萍与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桂,高萍,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罗朝桂,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高萍,女,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拥军、马青松,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正年,董事长。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负责人:王正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朝桂、高萍诉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罗朝桂、高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安徽圣川置地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涡阳县闸北镇S202线南侧涡国用(2011)第0641298号和国用(2011)第06412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罗朝桂、高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安徽圣川置地有限公司位于涡阳县闸北镇S202线南侧涡国用(2011)第0641298号和涡国用(2011)第06412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罗朝桂、高萍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