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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传金与三里街艺术幼儿园、程勋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金,三里街艺术幼儿园,程勋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410号原告:胡传金,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欧义华,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里街艺术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陈秀娣,园长。被告:程勋贵,男,1951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张绍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永剑、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传金诉被告三里街艺术幼儿园、程勋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晓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传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欧义华,被告三里街艺术幼儿园的负责人陈秀娣,被告财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永剑、刘明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勋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传金诉称:2011年11月23日被告程勋贵驾驶皖N×××××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六安市淠河路平桥排涝站岔路口左转弯时,与胡传金驾驶的皖N×××××号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右肩关节脱位,于2011年12月12日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勋贵负主要责任,胡传金负次要责任。皖N×××××号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三里街艺术幼儿园,并在财保六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要求被告���偿原告胡传金各项损失计71880.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三里街艺术幼儿园辩称:医疗费及对方车辆修理费2400元是我垫付的。被告财保六安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合理合法的部分。原告诉请过高,残疾赔偿金请以农村居民进行计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证明身份情况。2、驾驶证,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行驶证,证明车辆所有人情况。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5、医药费发票,证明原告所花医药费。6、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7、保单,证明车辆的投保情况。8、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情况。9、鉴定费发票,证明所付鉴定费。10、发票,证明原告支付的交通费。11、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证明原告应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被告财���六安分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原告系农村居民,相应的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对证据2、3、4、5、6、7、8无异议。对证据9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对证据10交通费票据不到200元,主张的是1000元交通费,无证据支持。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工资表的领取应有员工的签名,而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均是打印件,不符合工资表制定的规范要件。被告三里街艺术幼儿园提交的证据:三张发票,证明垫付了车损2400元,要求在本案一并处理。原告胡传金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财保六安分公司质证意见:同意一并处理,定损金额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被告财保六安分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3日被告程勋贵驾驶皖N×××××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至六安市淠河路平桥排涝站岔路口左转弯时,与胡传金驾驶的皖N×××××号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右肩关节脱位,于2011年12月12日出院,住院19天,医嘱休息三个月。原告伤情经鉴定:因交通事故致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伴脱位,右肩关节复合体损伤,致右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符合“道标”十级伤残;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勋贵负主要责任,胡传金负次要责任。同时查明:皖N×××××号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三里街艺术幼儿园,并在财保六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实清楚,应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财保六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被告财保六安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代为赔付原告的损失。原告称其在六安市诚泰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上班,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胡传金各项损失依法核算为:医疗费10607.8元,护理费4533元(60天×75.55元/天),误工费5625.6元(120天×46.88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19天×20元/天),营养费1200元(60天×20元/天),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伤残补助费12464元(6232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为3500元,车损2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胡传金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533元、误工费5625.6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偿金12464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车损2000元,计38622.6元(三里街幼儿园垫付的医疗费10243.76元、车损2400元在履行中一并结算);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胡传金1811.46元(医疗费60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营养费1200元、车损400元,计2587.8元×70%)。上述一、二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鉴定费1300元,由原告胡传金承担825元,被告三里街艺术幼儿园负担1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