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侯x与被告尹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尹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499号原告侯x,女,1977年10月12��出生,汉族.被告尹x,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侯x与被告尹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x对被告尹x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