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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迪安与马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63号原告:朱某某,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马某某,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沙婷婷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