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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之源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帝高燃气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之源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帝高燃气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慈溪市之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十甲村。法定代表人:劳中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书安,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帝高燃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818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之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帝高燃气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之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计32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