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联盛(苏州)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联纬(宁波)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盛(苏州)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联纬(宁波)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60号原告:联盛(苏州)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44766-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经济开发区宝丰路20号。被告:联纬(宁波)塑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5890-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548号。法定代表人:陈进同,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联盛(苏州)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联纬(宁波)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鑫福聚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联纬(宁波)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联盛(苏州)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盛(苏州)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2361.5元,由原告联盛(苏州)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