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行审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单兆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单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审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即墨市新兴路333号。机构代码:42784125-5。法定代表人刘廷涛,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开军,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长。被执行人单兆明,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执行人单兆明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单兆明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新峰人民陪审员 王蒙蒙人民陪审员 康 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