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冯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法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肇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东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0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灰色号松花江面包车在肇东市肇东镇先进乡万友村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抓获。经对被告人冯某某进行抽血化验,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871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冯某某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未提出量刑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抓获经过、送达回执、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冯某某自愿认罪,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回到社区接受矫正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于再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