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龙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秦春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秦春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宛龙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春雷,绰号“大个”,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1年6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2年3月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春雷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守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己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秦春雷伙同他人,分别窜至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卧龙区王会庄、新野县王集镇、方城县博望镇,多次盗割通信电缆,共计价值2484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春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惩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春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0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春雷伙同马国君、周德甫、王广超(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驾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华庄,盗割50对通信电缆350米、30对通信电缆350米,后销给被告人李继华(已判刑)。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159元。2、201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秦春雷伙同马国君、周德甫、王金文(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驾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王会庄,盗割200对通信电缆2条130米。后销给被告人李继华,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57元。3、2010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春雷伙同马国君、周德甫预谋后,驾车窜至南阳市新野县王集街西赵庄加油站东200米处,盗割100对通信电缆100米、200对通电缆250米。后销给被告人李继华,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475元。4、2010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春雷伙同马国君、周德甫、王金文预谋后,驾车窜至南阳市方城县博望镇后荒村,盗割100对通电缆180米。后销给被告人李继华,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50元。另查明,在以上四次盗割电缆过程中,均由被告人秦春雷驾驶车辆,其他被告人盗割后电话通知被告人秦春雷拉运电缆,销赃后共分给被告人秦春雷赃款1800元。被告人秦春雷于2011年5月27日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投案自首,归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案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秦春雷的供述;2、同案人马国君、周德甫、王广超、李继华、王金文的供述;3、证人李某、朱某、刘某、殷某的证言;4、书证、物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图片,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物价部门价格鉴定书。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秦春雷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同伙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秦春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春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晓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