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肖文英土地承包经营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肖文英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史昭仁,男,194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文英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肖文英,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肖文英土地承包经营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代理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中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