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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霞、鲁明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霞,鲁明船,鲁庆岐,姜运海,冯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商初字第383号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吕增兵,理事长。被告鲁霞。被告鲁明船。被告鲁庆岐。被告姜运海。被告冯云。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鲁霞、鲁明船、鲁庆岐、姜运海、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8元,诉讼保全费80元,均由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辛 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兰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