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执裁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付喜与李天保 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李付喜,李天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执裁字第801号申请人执行人李付喜,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书伟,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天保,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5日前按照(2008)新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新执字第8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华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