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唐山市东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科技风险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唐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负责人齐银庚,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汉军,该办事处职工。被执行人唐山市东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科技风险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友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唐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18日向唐山市东旺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2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山科技风险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同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0)唐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唐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鹏执行员 周东理执行员 刘兴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 坤 来源:百度搜索“”